安徽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处理一起轮椅维权案
2025-07-02 19:08  来源:中国时报网 作者: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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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称其2025年5月23日,在太和县某医疗器械公司的网络店铺里购买了一款轮椅,价值1700元。后因自己生病骑不好该轮椅,于5月26日向商家太和县某医疗器械公司反映情况,希望退货退款,却遭到拒绝。

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属实,商家太和县某医疗器械公司证照资质齐全有效。商家认为该轮椅销售后,消费者使用过,轮胎有磨损,影响二次销售,不同意按原价退货退款,涉诉双方调解意见不一。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向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宣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从中多次调解,后张先生主动提出自己愿意承担轮椅使用折旧费500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太和县某医疗器械公司为张先生退货,退款1200元。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张先生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轮椅三包义务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网购的轮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五条规定的特殊不宜退货的商品,可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条款,但轮椅轮胎有磨损非完好,若按原价退货退款,对商家来说有失公平。消费者主动提出承担轮椅使用折旧费500元,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纠纷彻底化解,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记者 周勇 通讯员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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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