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采砂疑云:国企层层转包下的刑责争议与八年未解迷局
2025-09-30 09:13  来源:中国时报网 作者: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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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四川宜宾,一场围绕砂石开采的争议已发酵近十年。这本是一场为缓解地方建设砂石供需矛盾而启动的合规项目,却因开采权的层层转包、开采边界的模糊界定,最终演变为下游承包商面临刑事指控的复杂局面。如今,随着案件两次开庭又休庭,“谁该为超采负责”“承包方是否知情开采限制”等核心争议,仍悬而未决。

故事的起点要追溯到2014年。彼时,为响应水利部“2015年7月1日起宜宾长江段全面禁采”的要求,同时保障地方重大项目建设砂石供应,南溪区区属国企宜宾南溪兴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南公司”),通过公开拍卖,以450万元出让金从南溪区水利局拿下长江南溪段5个采区、9个采点的砂石开采权,许可证明确开采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总批准开采量仅93万吨。

然而,兴南公司并未直接组织开采,而是迅速将项目整体转包给其控股的宜宾市南溪区江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峰公司”)。江峰公司随后以“劳务承包”名义对外招标,宜宾市南溪区众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众鑫公司”)中标其中江南镇天堂村三社的采点。直到此时,韩波旗下的宜宾市华卉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华卉公司”)才正式入局,于2015年1月与众鑫公司签订协议,承接该采点的砂石开采劳务,约定由众鑫公司支付劳务费,华卉公司需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开采,且明确了“旱采每月不低于30万立方、水采每月不低于30万吨”的最低开采量要求。

但合作很快生变。因江峰公司资金短缺,无法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双方协商变更合作模式:华卉公司自行销售开采的砂石,按7元/吨向江峰公司缴纳管理费和资源费,此前约定的劳务费不再支付。2015年6月6日,在江峰公司见证下,华卉公司还与众鑫公司、第三方投资人何某云签订补充协议,不仅缴纳1000万元承包费,更被约定“开采量越大,资源费单价越低”——开采量少于100万吨时按4.8元/吨收费,超过500万吨则降至1元/吨。这份协议未提及任何开采期限限制,也未出示《河道采砂许可证》原件或告知许可证上的93万吨总量限制,反而用“鼓励超量”的条款,让华卉公司对“开采边界”产生了完全错误的认知。

事实上,此时的政策红线已十分明确。2015年5月4日,宜宾市水务局就已发布通知,重申7月1日全面禁采;6月30日,南溪区政府也跟进发布禁采公告。但华卉公司称,当时南溪区委、区政府为“多储备砂石”,曾组织协调会,要求各部门配合江峰公司超期开采,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在后续警方询问中也证实“当时巡查发现超采,但区委区政府默认,只能放行”。这种“监管默许”让华卉公司更加确信开采行为的合规性,截至2015年6月30日,其累计开采砂石达530万吨,远超对应采点仅23万吨的批准量,更较整个项目93万吨的总限额多出数倍。

2015年7月全面禁采后,华卉公司因无力支付管理费、村民补偿等费用,经江峰公司批准,销售了55万吨库存砂石以弥补缺口。但这场“超采”的代价,在三年后开始显现。2018年9月,南溪区水利局认定兴南公司、江峰公司“未按许可证规定开采”,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采库存398.1万吨,罚款5万元。令人费解的是,被罚没的砂石均由华卉公司开采,且兴南、江峰公司尚未支付任何补偿,华卉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却因“不具备申请人资格”被驳回。

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2019年南溪区政府牵头协调,约定按32元/吨的成本价对罚没砂石进行补偿,华卉公司应得约1.66亿元。但补偿款支付进度缓慢,截至2022年8月,仍有3500万元本金及1600万元利息未结清,江峰公司承诺2023年2月28日前付清。然而,这笔款项不仅未到账,2023年1月,公安机关突然对华卉公司成立专案组,4月以“破坏性采矿罪”(后改为“非法采矿罪”)将韩波等8人刑事拘留,1500万元补偿本金也被冻结。韩波怀疑,此次刑事追责与公司持续索要补偿款有关。

检察院指控称,韩波在许可证到期后仍组织超范围开采,2015年6月超采530万吨,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转运砂石期间又继续开采,累计造成矿产资源损失1.95亿元,还导致河滩地被江水侵蚀、无法耕种,生态系统不可逆毁坏。但韩波始终喊冤:他直到案发才知晓许可证的期限和开采量限制,2017年转运砂石也是按区政府要求进行,且有区水务局、江峰公司等部门现场监管,所谓“继续开采”纯属不实;更关键的是,最初获得开采权、主导转包的兴南、江峰公司,在2018年被行政处罚后,未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2025年8月至9月,该案历经两次开庭,均因争议过大连续审理三天后休庭,择日宣判。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核心分歧始终围绕“发包方是否告知开采限制”——辩护人指出,许可证颁发给兴南公司,所有承包合同均未提及期限和总量限制,甚至用“超量降费”鼓励开采,华卉公司属“被误导开采”;检方则坚持,韩波作为实际经营者,应知晓开采需以许可证为依据,超期超量即构成非法采矿。

这场持续近十年的采砂争议,早已超出单一案件的范畴。它暴露了国企项目转包中的监管漏洞、行政许可信息传递的断裂,更让“谁该为政策衔接期的违规行为负责”成为亟待解答的难题。随着案件等待最终宣判,长江岸边的这场“刑责迷局”,也将成为观察生态保护、企业合规与行政监管边界的典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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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燕